HOME
TEAM
CONTACT
NEWS
ABOUT
SERVICE
员工登录
客户登录
English

创新 务实 严谨 求真


The inventive mind is always dissatisfied with its progress, because it sees beyond


​——Jean d’Alembert

【代理实务】浅谈国外专利许可与转让
来源: | 作者:胡彬如 流程事业部 | 发布时间: 2023-12-04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引进国外专利的问题,目前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方式,一个是专利许可,一个是专利转让。


1


专利许可

      一般而言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专利权人自己予以实施;二是由其它单位或个人予以实施。因此,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予以实施,是实施应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主要方式。

      依据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对合同涉及的发明创造仅享有实施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专利权人可以允许被许可人在专利权的整个有效期限内以及在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全部地域内从事各种类型的实施专利行为,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可以对被许可人的实施行为实施加种种限制,例如限定实施的行为仅仅是上述行为中的某些行为,而不一定包括所有的实施行为;限定实施的地域仅仅是国内某一地区,而不一定包括全国;限定实施的时间期间仅仅为若干年,而不一定是自订立合同之日起的整个专利权有效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约定,被许可人超越约定的限制条件的,专利权人保留控告被许可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 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许独家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

      (3) 普通实施许可。简称简单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期内,专利权人在许可某人实施其专利的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个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4) 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息的专利。订立这种许可,如果两项专利的价值大体相当,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彼此免收许可使用费;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针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基本许可的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约定,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个订立的这种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

2


专利转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应当享有对其进行处分的权利,转让权利是行使其处分权的基本方式之一。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条第一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分别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按照上述规定,跨境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跨境专利实施许可均属于技术进出口,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跨境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中国主体将其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外国主体;

      (2) 中国主体将其在外国享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外国主体;

      (3) 中国主体将其在外国享有的专利权转让给中国主体;

      (4) 外国主体将其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转让给中国主体;

      (5) 外国主体将其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外国主体;

      (6) 外国主体将其在外国享有的专利权转让给中国主体。

      其中,第(1)(4)(5)三种情况均涉及当事人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利,应当受《专利法》的规制;第(2)(3)(6)三种情况均及当事人在外国享有的专利权利,应当不受《专利法》的规制。在第(1)种情况下,转让人为中国主体,受让人为外国主体,被认为构成了技术出口行为,需要履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此本条第二款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从技术出口管制的角度出发,将出口的技术分三类:一是禁止出口的技术;二是限制出口的技术;三是自由出口的技术。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经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许可后才能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当事人只需在合同订立后到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即可。判断某项技术到底属于上述哪种类型,需要依照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3


两者的区别

      在专利法的意义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的实施许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意味着权利主体的转移和权利客体的让渡。一方面,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前后都需要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有关手续,谁有权来办理这些手续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有关事宜时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另一方面,被授予的专利权对我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具有约束效力,必须让所有公众及时知道一项专利权的主体是谁,凡是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都应当如此。因此,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并非仅仅是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必须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并让广大公众知道。正因为如此,《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不是自转让合同成日之日起生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主体的转移,而仅仅意味着被许可人获得了以约定方式实施专利的权利。这种合同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直接涉及公众的利益。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无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转让合同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性质上的差异导致两种合同的订立形式也存在差别。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并没有修改该款规定。这是因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合同需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转让登记需要以书面转让合同为依据,否则就容易产生错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尹新天. 中国专利法详解:. 11版.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