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TEAM
CONTACT
NEWS
ABOUT
SERVICE
员工登录
客户登录
English

创新 务实 严谨 求真


The inventive mind is always dissatisfied with its progress, because it sees beyond


​——Jean d’Alembert

【实务研讨】抵触申请抗辩成立的条件
来源: | 作者:常鹏 专利代理师/诉讼代理人 | 发布时间: 2023-06-07 | 1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经常提起现有技术抗辩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技术,未侵犯涉案专利的权利,对此,专利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部分被诉侵权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实质上为抵触申请,由于抵触申请抗辩未有明确的专利法条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现有技术抗辩进行评判,但两者的评判存有差异。




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对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作出了定义,即“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判断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存在抵触申请时,其一判断技术方案是否被完全公开,即在先申请是否完全公开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其二判断两件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申请时间,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且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晚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则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同:

       1、公开时间不同,结合上图可知,现有技术的公开日要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而抵触申请的申请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且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

      2、作用不同,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抵触申请仅可以用于单独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3、公开形式不同,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而抵触申请必须是在我国提交或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



现有技术抗辩和抵触申请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该第六十七条仅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对于抵触申请抗辩并没有进行规定。由于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均可以破坏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的新颖性,从而破坏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所以,抵触申请在破坏技术方案可专利性方面扮演着和现有技术相近的角色,因此,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抵触申请为由,主张未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侵犯专利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等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对抵触申请抗辩进行认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含义和性质存在一定差异,故抵触申请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应与抵触申请的性质相适应,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存在一定差异。现有技术既可以评价涉案专利权的新颖性,也可以与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涉案专利权的创造性。

      综上,抵触申请仅仅可以被用来单独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既不可以与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结合,更不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因此,只有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时,才可以认定抵触申请抗辩成立。



案例分析


      参考(2022)最高法知民终740号的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爱拉风灯饰厂(以下简称爱拉风厂)、黄中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云水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水山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水山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动态仿真花花轴”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20年7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921812069.9。爱拉风厂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号为201921518520.6、名称为“一种万向花轴结构及其应用的仿真花”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0月23日,专利权人为花开富贵公司。

      云水山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但认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

      云水山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其内容为:“一种动态仿真花花轴,包括花轴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花轴本体(1)包括多个支撑杆(2),多个所述支撑杆(2)的内部设置有气体通道(201),所述支撑杆(2)的上方设置有插入段(202),多个所述支撑杆(2)之间从上之(涉案专利原文如此,系笔误,应为“至”)下相互插接,且支撑杆(2)内部的气体通道(201)相互连通,所述最下方的支撑杆(2)下方设置有固定段(3),所述固定段(3)上设置有进气口(4),所述固定段(3)的一侧设置有支撑杆接口(7),所述支撑杆(2)的侧面设置有多个花舌连接头(5),所述花舌连接头(5)上开有出气口(6)。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文件附图

      在一审判决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爱拉风厂提交专利号为201921518520.6、名称为“一种万向花轴结构及其应用的仿真花”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对比文件,主张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该对比专利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通常被简称为“抵触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爱拉风厂所提交的对比文件可以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关于能否以被诉侵权技术使用的是抵触申请专利为由,主张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如果被诉侵权技术已经被抵触申请公开,则相较于抵触申请亦不应被授予专利权,相应地也不应被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爱拉风厂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为由,主张未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可以参照适用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抵触申请的审查判断标准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只有在被诉侵权技术的各项技术特征均已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公开,才可认定抵触申请抗辩成立。

      二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支撑杆上有一个圆柱形的凸起,该凸起对应涉案专利的“插入段”的技术特征,该凸起是设置在每一段支撑杆上的,支撑杆自上而下插接。而对比专利技术公开的是“花蕊插接孔”的技术特征,但该“花蕊插接孔”仅设置在顶部的一个万向花轴分段上部,供插入花蕊用,该技术方案的功能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插入段不同。此外,对比文件并未公开被诉侵权产品“支撑杆接口”的技术特征。

      在上述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仅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凸起与对比文件的花蕊插接孔进行了比对在此基础上,笔者在对比文件中还发现了与凸起作用相同但形状不同的结构。具体地,对比文件的说明书0046段公开了以下内容:“上一万向花轴分段的与下一万向花轴分段可通过相互配合的环形凸起63与环形凹槽64插合实现”。此处对两个万向花轴的插合方式进行了限定,但其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圆柱形的凸起不同,而且在被诉侵权产品中,每个支撑杆均有一个凸起,在对比文件中,最上方的万向花轴分段并没有环形凹槽,而是仅有花蕊插接孔,所以对比文件并未完全公开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

      综上,爱拉风厂、黄中成的抵触申请抗辩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抵触申请抗辩可以参考现有技术抗辩,但是两者的成立条件是不同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条件为:提供的证据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等同),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而抵触申请抗辩成立的条件为:对比文件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并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